如前文所述,《反恐法》与《网络安全法》分别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技术侦查和其他信息监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
[v]例如黄清华:《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分配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以英国NHS分配伦理和法律为参照》,《国外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三是整合不同健康状态的评分值和相应寿命。
贾谊超:《做好医疗资源保障四川落实后备定点医院54家储备床位7800余张》,央广网,http://gfgga31bc2d0e6e654b4bh0kp65v9wpfxv6b5p.fhaz.libproxy.ruc.edu.cn/native/city/20200219/t20200219_524982798.shtml,最近访问时间[2020-03-08]。伦理学上,这称为公平赛局论(Fair Innings Argument),[xii]理由是老年患者已经活了很多年,按照公平原则,应给年轻患者优先分配紧缺医疗资源,从而确保他们有机会得到公平的生命份额,实现代际正义。《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27条也禁止急救中心(站)以未付费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急救服务。(二)执行主体 常态情况下,医疗资源分配往往由临床医护人员来决策,因其身处一线、了解情况。关键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公共医疗资源 分配正义 伦理方案 法律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 平等尊重每一个患者是全人类共享的医疗传统,但在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中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
理由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规则须灵活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势,规章或法案相对固化,无法满足需求。诊疗每一位患者是医护人员的伦理天职,他们因此倾向于优先自己接诊的患者,导致利益冲突,难以保证公正的资源分配决策。[64]当然,正如我们之前所指出的那样,基督教思想家们的理论陈述,本身预设的是上帝造人这一根本背景,因此,人享有尊严只不过是人分享了上帝的荣光,这与个人的内在价值丝毫无关。
一方面,人的工作环境不一样,在事业的顺心与挫折上、在与他人的人际交往中都会有不同的际遇,这就导致了人所积累的经验是不一样的,人所获得的社会启迪也存在着差异。[65][英]F·A·冯·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9页。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虽然也承认人与其他动物相比较其独特之处在于具有善与恶,公正与不公正以及诸如此类的感觉,但仍然认为人只有参与到社会之中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为家庭和城邦乃是这类生物的结合体。企图把人归入其成员以同样方式做出反应的阶级是不成功的,因为即使是同样的人在不同时候也会做出不同反应。
[42][美]朗诺·德沃金:《生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郭贞伶、陈雅汝译,商周出版2002年版,第186页。[2]一句话,当人只能成为法律制裁的客体时,自然也就无所谓尊严可言。
因此,道德的人格不是别的,它是受道德法则约束的一个有理性的人的自由。当个人因为降生而被投放在某个特定的区域的时候,出生地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都深刻影响着人的个性、品味与情趣。对这些特殊人群来说,获取社会的救济并不是一种外来的恩赐,而是法律上的应得:如果我们无法保障这些给予公民的基本应得权利,对于所谓的基本正义来说,其实是相当重大的伤害:因为这些权利被认为是蕴涵在人性尊严的意义及何谓称得上人性尊严之生活的概念意图中。因而,在自由的背景之下,人作为一个自由行动者的形象出现,在万物之中是唯一可以进行自我判断、选择的主体。
所有的人都具有这两个特征。(c)认为人是小宇宙,相信人是神的形象,同时这一信念又相对独立于本体论和神学的表述。[76][美]殷克勒斯:《社会学是什么》(修订版),黄瑞祺译,巨流图书公司1985年版,第83页。[27]然而,将自由确定为人的本性或最高的价值追求,就意味着人能够挣脱社会的束缚,自主、自为地进行行动。
[58]从社会交往的层面而言,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一个法律上的行为主体首先必须拥有自尊意识,以文明、体面、诚实的方式与人打交道。一个基本的社会宗旨赋予这一目标以正当性,此即:每个人都是独特的,每个人都是、或者应该是自由的,我们中的每个人都拥有、或者应该拥有创造或者构筑我们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并且是可以通过自由、开放和无拘无束的多重选择来实现的。
[47]更为关键的是,霍布斯直接将人与理性等同,认为两者范围相等,互相包容。[77]正因如此,继《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公约》之后,人的尊严业已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中对之加以普遍规定的总纲条款。
[23]陈新民:《宪法学导论》,自印本,1996年版,第59页。而人权理论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秉承了个人独特性的理论论证格式。西班牙学者潘尼卡就特别提到,关于个体的尊严的假设,即每一个个体在某种意义上都是绝对的,不可还原为另一个体,这是人权这一现代问题最主要的推动力。(b)人类的自律与宇宙相对,且常常以之为对手。法庭以诸位法官的多数意见申明:这些事务,牵扯到一个人在其一生中可以作出的最私密、个人的选择,这个选择的核心是个人的尊严和自律性,也是被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着的自由的核心。由于理性,人才能够在战争状态与和平社会之间进行合理的选择,从而有了社会契约的签订。
地方的经验会成为人赖以生存的资本,社会的传统也在形塑着人们的特性。具体说来,人是一种独特性的主体存在,大千世界中生活着的芸芸众生,严格说来都是各不相同的个人。
[49][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85-86页。中国古代思想家强调的修身养性就是成就君子人格的必要步骤,这其中既有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的自觉,也需要劳其筋骨,苦其心志的历练。
[60][匈]阿格妮丝·赫勒:《日常生活》,衣俊卿译,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0页 [61][德]诺贝特·埃利亚斯:《个体的社会》,翟三江、陆兴华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57][法]雅克·马利坦:《人权与自然法》,载黄枬森、沈宗灵主编:《西方人权学说》(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68页。
[28]按照这种论断,人之所以拥有自由,是由于上帝的恩典,即上帝允许其创造物有自我规划、自我行动的自由,而这就成就了人的尊严。[91][意]巴蒂斯塔·莫迪恩:《哲学人类学》,李树琴、段素革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也正因为如此,能否思想成为人与动物相区分的标志。当社会上的人们习惯于以羞辱、侮辱、嘲弄的态度来对待过错者之时,人类社会得以维系所需要的宽容、尊重、礼让也必将荡然无存。
意大利学者莫迪恩即认为:从认知的角度来看,人区别于动物和其他低级生物之处在于人具有理智,这使人成为一个完全的孔隙(它朝向世界或自身)。不仅如此,人的定义最早与角色相连,无非也是表征着这样一种意思:只有在公共场合中显现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因为角色不过就是个人在社会中所装扮的某种形象。
[8]换句话说,在团体主义(或曰整体主义、社群主义)的人性观中,必定会因人的能力、成功、贡献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尊严级差。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个个人都有三种重要的的能力:第一种能力是:形成打算和目的,能够认识选择对象并在它们之间作出选择,以及能够意识到决定他们行为的内在和外在力量,从而获得对他自己行为的控制。
[78][英]约翰·麦奎利:《基督教神学原理》,何光沪译,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2页。前者是指地理环境等方面的物质性因素,后者则是指家庭、朋友、邻居以及风俗习惯等人文性因素。
更为重要的是,通过个人的独特性可以证成人的尊严,也就是说,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是个别的、特殊的,因而每个人的尊严也都是固有的、神圣的。[5]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4页。个人的独特性当然为社会规范的确立带来了难题,但这也正是人文社会科学的特殊魅力所在:在人文学者之中最流行的观念是强调人的独特性、变异性,以及心情、观点的不断改变。[55]哈耶克的一段话,可以作为康德理论的最好注脚。
(二)人能思想 人的尊严成立的根据,还可以借助于人是思想的动物来加以证成。然而,这种以外在的特征或外在的表现来论说人的尊严,不仅与尊严的现代内涵差异甚大,也与当代法律的平等追求大相径庭,原因是: 第一,正如康德早就指出的那样,价格与尊严是根本不同的两个东西:在目的王国中,一切东西若非有一项价格,就是有一项尊严。
[8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载朱福惠、邵自红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5页。这恩典不是关于上帝律法的知识,或上帝本性的知识,也不仅仅是恕罪的知识。
外在因素主要是指以人的成就、才干、贡献来论证尊严的存在,然而,这一论证模式忽视了尊严的不可替代性和人的内在价值,并将尊严偷换为被尊严地对待。[37][奥]米塞斯:《人的行为》(上),夏道平译,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69页。